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能分割吗?
问:
2007年我用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与李某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z院申请离婚,此时我的房子已经升值到95万元,李某向法z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请问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呀?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财产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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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分割吗?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离婚诉z讼程序咨询,以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登记为产权人的房屋,在离婚时属于谁呢?应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明确的是,天河区咨询,该房屋产权属于婚生z子女,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z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z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lt;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z一百二十八条和第z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何快速判离咨询,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所以,婚后夫妻双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夫妻双方无权处分,多久能判离咨询,是子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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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第z一次起诉离婚哪些情况会判离?哪些不会?
我国***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z院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好聚好散和平分手。而去法z院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那么这样看来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通过法z院方式离婚。
一、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法z院调解
我国人z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z力或nue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堵博、吸莓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2、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法z院
法z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并无和好可能时,法z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z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z一次一般是不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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