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A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相关规定
人A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A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A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人A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A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A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A院印A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2、法A院审理民事案件哪些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A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A院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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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悄悄录下的电话录音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黄某向张女10000元,时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打借条。后黄某一直不还钱张女担心黄某赖账,便在以后的几次电话催款过程中,利用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将对话过程录制下来。在实属无奈的情况下,张女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0000元。
黄某辩称,该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没有书面的借条,不能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就算录音是真实的,录音未经其同意,属于偷A拍偷录,录音作为证据在程序上不合法,应属无效,要求法A院驳回张女的诉请。
法A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录音符合民事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应认定本案事实的存在。支持张女的诉请。《A高人A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A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件……”本案中,张女有多次向黄某催要时的电话录音,这些电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且与本案的事实有牵连关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
证据“合法性”特征。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的要求,不为***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在民事中,偷录偷A拍的资料,如果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拘禁或胁迫)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偷A听)取得的,均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来使用的。
广州开庭时不遵守法庭秩序有什么后果?
如今,越来越多***案件诉至法A院,许多人都亲身经历了第A一次坐上原告席或被告席,或者是因亲朋好友而到法A院参与旁听。法官表示,无论是亲任原被告还是参与旁听,都应该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对庭审的指挥,从而维护,保证庭审顺利高A效进行。
根据《人A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A音、录A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那么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民事法》第A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法A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A留。对哄闹、冲击法庭,、、威胁、ou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A留。
而A新发布实施的A高院相关解释更是明确了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A院可以适用民事法第A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未经准许进行录A音、录A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上述情形的,法A院可以暂扣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A音、录A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A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法官表示,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不遵守法庭规则,违反法庭秩序会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A留甚至追究责任,可谓后果严重。因此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在参加庭审时务必要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的指挥安排,才能保障庭审高A效进行,早日获得裁判结果。即便对庭审或案件处理有异议,也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来表达诉求,喧哗哄闹法庭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制裁。
1、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申请证人作证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A院许可。人A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的***后果。
3、证人作证的费用谁出?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4、哪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人A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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