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从化罗岗荔湾区***安置房买卖***律师
广州什么是***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所谓***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而安置给被***人或承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动***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购置***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 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Z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Z一类动***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Z好由***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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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中村宅基地房***款分割争议律师农村房分家析产案件律师
广州申请建宅基地房的人已经了,其家人还能分***补偿款吗?
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分为房屋的补偿部分和宅基地的补偿部分。如果***的时候当初申请建房的人已经去世了,便对宅基地的补偿部分没有份了。对于房屋的补偿部分,可以按照继承关系分割部分补偿款。对韩梅夫妇曾居住的90平方米房屋,虽是夫妻二人出资兴建,但宅基地是韩某的,所以所有权归韩某所有,韩梅夫妇只享有该房屋的债A权。不过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很少,几万到20万不等,所以一般分不了多少钱。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由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组成,其***权益亦由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组成。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性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对宅基地上所附着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地上物的补偿应在对被***房屋的面积、装潢等予以综合评估后确定,实践中,被***房屋评估总价往往为数万元至二十余万元不等。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该地上物的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以户为单位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具有身份属性的一项权利,当一户人口因、户Z口迁出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等原因而出现减少时,宅基地应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换言之,申请建房人因等原因而不再为集体经济***成员时,即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故该项权利不发生继承。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应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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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打宅基地官司的律师***补偿款分割争议律师
广州宅基地房屋***补偿款在家庭成员间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被***后,被***人往往选择按***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此时,按照安置协议所取得的安置房屋,系新、旧房屋的物权转化形式,因此***时仍为集体经济***成员的申请建房人一般均享有安置房屋权利。
至于在安置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实现权利的表现形式,应充分考虑各申请建房人的建房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综合酌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部分建房申请人因年迈、年幼、重病等原因对建房的贡献较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确定宅基地房屋及安置房屋权利上,这些申请建房人所享有的权利应适当少于其他申请建房人。想请教一下,哪些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怎么区分呢。
此外,建房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并非当然不能享受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例如申请建房人于申请建房后结婚生Z子,其配偶、子女等在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对安置房屋亦可享有一定的居住等权利。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如果一人已经享受了宅基地使用权,则不能再享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利。例如一些女性婚后在夫家另行申请建房,即便其是娘家房屋的申请建房人之一,也不再享有在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娘家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其仅可就地上房屋***补偿获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一)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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