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黄埔区卖家不配合办理贷z款咨询信赖推荐

产品编号:1641079036                    更新时间:2020-07-09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增城区存量房买卖争议律师 出售共有房屋咨询

广州出售共有的房屋需多少人同意?

陈女士从蒋女士手中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其本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和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却因为这套房子是蒋女士和其母亲的按份共有财产,蒋女士享有75%的产权,其母亲占有25%的产权,其母亲不同意转让而迟迟未过户给陈女士,由此引发了关于财产按份共有的***。(三)卖方在签订了三方合同并已网签的阶段违约此阶段,实际买卖双方合同行为已基本进行到尾声,实际此时买方能够买到房子以及合同顺利履行的可能性增加很多。那么本案中蒋女士有权卖房吗?

律师解答:本案是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卖房。蒋女士所占房产份额为75%,超过三分之二,因此可以单独决定卖房。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约定房产份额,则属于共同共有,卖房需所有共有人同意。

律师提醒:购买共有房产要注意,在购买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房子时,购房者应该注意产权人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一般来说,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在处理这两种共有时,产权人的处分权是不同的。

  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所有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案件中,蒋女士的母亲没有提出优先购买。

  而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其中一方对房屋作出相关处理时,必须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海珠区二手房买卖***律师 网签是否有效咨询

广州中介伪A造卖家签名进行网签有效吗?

中介伪A造卖房人网签签字,网签是否有效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经过卖房人***的(非公证委托***)则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卖房人发生效力;

2、如果卖房人对中介的***是公证委托***,则不仅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卖房人发生效力,此外,还可以完成审税过户等手续(注:中介应该签自己的名字)。

3、如果卖房人没有给中介***,则属于无权代理,(站在卖房人的角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卖房人追认前对卖房人不发生效力;从无权处分的角度,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A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A院不予支持。广州番禺区二手房买卖***律师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一方有权擅自卖掉吗。)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因就是债A权合同对卖房人不发生效力。

4、如果卖房人没有给中介***,且是中介和买房人恶意而签订的,则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而无效。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议律师 ***委托公证书风险咨询

广州卖房办***委托公证书有什么风险?

  咨询:我通过房产中介卖房,中介帮我找到了一位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随后,我找中介和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房人以其爱人在国外为由,要求我和他去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即我委托他***处理房屋。买房人说合同上就是这么签的,我仔细看了合同,确实未约定房屋过户,而是约定办理委托公证。请问,如果办理委托公证对我有风险吗?我可以不办理委托公证吗?

  律师解答:如果办理委托公证,对你有风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办理委托公证,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你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你是委托人,买房人是代理人。如果现在的买房人以后卖房过程中一旦发生***,对外的责任都由你承担。

你可以不办理委托公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A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电话:020-87561363传真:020-87561363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