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父母出钱帮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还是***?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七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于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4年后该房挂牌转售时,其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虽然价格高涨,但老陈夫妻出售这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套z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原来,继承***定咨询,2013年6月份,老两口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再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他们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的房屋。当时,***存款继承咨询,小陈、小李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便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路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宅基地谁有权继承,他们于是起诉至浦东法z院。
法z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两被告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但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学区房这一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两原告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两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两原告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两被告收取,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资金周转帮助。如果两原告欲为两被告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出现筹z资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何况,两原告曾向被告转账50万元并收取借条,也可证明两原告已对两被告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两被告购房,广州黄埔区继承,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法z院***被告小陈、小李返还房屋出售款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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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由利害关系人做见证,代书遗嘱还有效吗?
虽然***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但很多时候,老人订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到法z院。韩女士向法z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遭到了韩先生的质疑。
该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z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z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后法z院***按照法定继承,由韩女士和韩先生平均分配韩老先生的房产。
法官释法: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人、***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意思,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原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怀疑,所立遗嘱无效。
而此案中,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韩老先生继承人的丈夫,与该房产的继承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代笔人和见证人,这违反了***规定,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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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可以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咨询:我父母去世前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给刚满10周岁的孙子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将该套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因小孩上学离家太远,我想把这套房屋卖掉并在学校周边另购买一套房屋。请问,我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权处分该套房屋吗?能否正常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上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来代理。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即“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实践中有关做法,笔者认为,生活中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学费、***、未成年子女自身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要赔偿、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与***部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等情形。
你所说的为孩子上学方便变卖其房产并购置新房的,只要新购买房屋价值不明显低于原房屋价值,且给孩子上学提供明显便利的,应该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房屋过户登记也有特别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有关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证明,否则,登记***将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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