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番禺区打房产官司请律师 律师费收费标准咨询
广州通过打官司以房抵债来规避限购和可行吗?
买卖双方通过签订的民间c借c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实际上是房屋买卖,通过法x院或者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法x院确认的方式,达到规避限购和税收的目的。
律师解答:当事人以债c务***诉至法x院,在中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经审查,当事人未履行物的交付行为的,法x院不应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仍应按原债的关系进行审查和处理,以防范的发生。
广州商铺***包租合同有效吗?
***包租是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的一定期限内由该开发商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法A院认为,该房屋取得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已符合交付条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包租或者变相***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对于***包租是否认定无效?
律师解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且非c***和行规,因此不影响***包租行为的效力。实践中要区分***包租与借贷融资的关系,如果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包租,应认定为借贷融资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契税缴纳标准为总房价的3%。根据2011年施行的《c高人c院关于审理非c法c集c资案件具体应用法c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c法c吸收资金的,符合解释条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76条的规定,以非c法吸收c公众存款罪处罚。

广州交楼后发现未达到样板房装修标准,可以索赔吗?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购房者通常为宣传广告所吸引,在房屋预售的情况下根据楼盘模型、样板房对房屋情况作出判断。但通常购房者在与开放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将开发商所宣传的广告内容、样板房中的装修材料与样式、楼盘环境等作为约定计入合同条款,或者开发商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仅供参考。但买受人购买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因此不能对抗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实际房屋与样板房、宣传广告不符而引发***时,由于双方所签合同中不包含广告、样板房内容,开发商一般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购房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但是,由于购房者缺乏***知识,而开发商总是想尽办法使利润z大化,因此导致许多***。为了z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者要对购房保持谨慎的态度,多进行实地观察与比较,不要轻信宣传广告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答应的、可能影响购房者购买决定的承诺,应要求开发商计入书面合同中。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z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z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售楼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也有例外。根据A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除了这两种情况,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安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这时法c院一般视为买卖行为有效,买方可以向法c院请求要求强制过户。
广州欠缴物业费的时效如何计算?
徐先生因5年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A院,徐先生辩称,时效为2年,前面3年的物业费已过时效。法A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同意***二年的物业服务费,应视为徐先生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事实的认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处于持续性状态,同时通过邮寄信件方式,表明物业公司并未放弃主张相应权利。因此徐先生的请求不能得到法A院支持。房屋回购条款约定是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的一种合同约定,具体指商品房按揭x贷x款合同中购房人无力偿还***贷c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买卖商品房进行回购的约定。
律师讲法: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间的物业服务费之债z务履行是否超过时效。A高人A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z务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徐先生给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为分期履行,这使得各期物业服务费的***具备一定的***性,但该***性不足以否认物业服务费这一债z务的整体性。实际上这一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法A院不会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就认定当事人肯定违约,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从每一期物业费的债z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分别计算时效,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z权人因担心其债z权超过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基础,也背离了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前3年,物业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徐先生催交物业服务费;此后亦一直在为诉争房屋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双方间的债z权债z务关系处于连续状态,因此纵观全案,物业公司未怠于行使权利。徐先生认为本案已经超过时效,并无***依据。
时效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禁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依约***物业服务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承担的主要义务,目前较多的做法是按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为一年一签,那么一份合同确定的付款期可能成为一个时效的起算点: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是两年一签甚至多年一签,那么时效起算时间就不是以每一付款期为起点***计算,而是将多次付款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从后一期开始计算。非直系亲属之间通过赠予过户获得的住房,再次出售时需要缴纳20%的个税。按期***物业费,体现的是业主一方对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工作的尊重,能够彰显业主诚信负责的态度,是小区可续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