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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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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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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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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714544836                    更新时间:2020-07-29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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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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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加盟商有轻微违约行为,公司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只是轻微违约,未达到根本违约的承担,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会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对方违约金。

判z决书节选:

罗某与多某公司签订的《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5.3.4条的约定,罗某每天的销售额需在结束营业12小时内汇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账户,多某公司需10天为周期由财务统计销售总额3日内需返还罗某当月的返利总额;再次,虽然贡某公司对涉案店铺于2017年5月15日在“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仍在合同履行期内。每超过一日违约方需给对方按需汇款总额的3%***违约金;累计3天未按规定执行,多某公司有权通知罗某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货品安全保障金;5.7.1条约定每季度总销售额低于4万元的门店,多某公司有权在此区域继续招商拓展新的门店以及有权单方面停止与罗某的合作。多某公司认为罗某违反合同上述条款的约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包括罗某在内的联营商发出《通知》,决定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联营商予以解约,并要求上述联营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该公司洽谈新合作方式且签订新合同,逾期视为正式解除合同。






广州如何证明加盟商私自售卖其他产品?

律师解答:如果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商只能销售公司的产品,超出范围则构成违约的话,加盟商必须遵守。实践中一般采取公证购物过程的方式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售卖产品,当然还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证明,比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公司就以加盟商美团外卖上的产品数超出了公司直营店的产品数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累计3天未按规定执行,多某公司有权通知罗某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货品安全保障金。但该种证明方式有风险,一审就不予认可,但二审改判认为可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了。

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售卖商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z院查明,上诉人直营店的外卖单中产品有109种,被上诉人加盟店餐单载明的产品有111种,对于多出的2种产品,经本院二审询问,被上诉人无法解释其产品的来源。本院确信被上诉人所销售的产品中包含了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擅自销售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的产品,构成了违约。如因公司违约解除的合同,则款项全返,如因加盟商违约解除合同,则无返款。据此,解除案涉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广州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后继续经营,品牌保证金要退吗?

律师解答:看案件具体情况,如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经营与之前的经营品品种一致的产品,则属于违约,如加盟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保证金不予退还则有效。如加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情况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则如加盟商出现相应违约情况时,公司就应书面作出处罚决定,若当时没有没收过后诉z讼再主张没收,法z院不一定会支持。判z决书节选: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私购物料的问题《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邱某向贡某公司统一购买物料,并由贡某公司统一配送,以贡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为准。

首先,关于品牌保证金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条的约定,若因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罚扣品牌保证金需书面向罗某告知,而银某肠粉店虽多次向罗某发送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未发送扣罚品牌保证金告知书,故根据该款约定,银某肠粉店不应罚扣罗某品牌保证金。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二)、4条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罗某不得在原期限内的时间内在合同限定地址经营加盟时的品种,否则视为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罗某已交全部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品牌保证金并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等。涉案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由罗某方单方提出解除,且根据罗某向银某肠粉店发送的《申请退出银某肠粉加盟合同报告》载明是因为罗某缺乏饮食方面相关经验导致亏损,系属于“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罗某在提前解除合同后至今仍在原址经营“某银肠粉”,经营品种与之前加盟店经营品种基本一致,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综上,贡某公司关于邱某未依约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合同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罗某缴交的品牌保证金,原审法z院对罗某主张银某肠粉店退回品牌保证金15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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