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守约方能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吗?
律师解答:法z院一般不会支持差价损失,只会支持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得失,不至于一方因交易而获得巨额利益,同时另一方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使双方都能服判息讼。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只判z决返还定金20万,驳回了赔偿100万差价损失的诉请。张律师解答:鉴于房屋已经过户,法z院一般不会判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卖家维护房屋,另外承担几个月的租金损失。
判z决节选: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潘某(卖家)提前还贷及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的期限,潘某至今未办妥该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潘某提出因配偶不同意配合办理手续导致诉z讼及房屋被查封,此仍属于卖方责任,对外不能对抗朱某(买家)。由于潘某违约,导致涉案合同无法按时顺利履行,朱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朱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z讼请求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杨某认为,以被告名义买房,一方面是怕前妻纠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其他******被查封或处理自己名下财产。
关于朱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赔偿中介按揭费损失8000元的诉z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z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z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z保。***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李某在取得同贷书后,徐某未配合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徐某便于2016年10月6日即发出《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给李某。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z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涉案合同约定了卖方违约需***相应违约金。现朱某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系朱某对自己诉z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法z院予以支持。朱某***的中介费5000元、按揭费3000元合计8000元是朱某的实际损失,因未超出定金10万元赔偿范围,依法不应重复计算,故对该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关于朱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的请求。首先,朱某提供的网上查询白云区房价统计表,只是白云区楼盘的均价统计数据,但事实上,不同z房屋因其所处地段、位置、楼层、朝向、面积、环境等的不同而存在价格差异,故该统计表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已溢价100万元;其次,一般而言,房屋买卖交易时间较长,易受市场或各方因素影响,买卖双方能否顺利成交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本案中,考虑从签订买卖合同至朱某提起本案诉z讼相隔约4个月,时间不是很长,朱某在合理判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及时另寻房源,防止损失扩大;后,本案中,朱某仅***定金10万元,其要求赔偿100万元差价损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且法z院已支持按定金赔偿。综上,朱某要求潘某赔偿100万元房屋差价损失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父母出巨资给儿子买房,算赠予还是借z款?
张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案情,一般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予的话,法z院会认定为借z款。
相关案例: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z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儿子小陈与女z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发生***。张律师解答:若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向客户隐瞒房屋的真实价值,***购买其房屋,则合同可撤销。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所倡导和司z法裁判所确认。在房价款能否***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李某的合同权利处于难以保障的状态,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要求解除合同。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中介做买家***买客户的房产,合同能撤销吗?
张律师解答:若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向客户隐瞒房屋的真实价值,***购买其房屋,则合同可撤销。
相似案例:
卖家吴某(香港居民)与买家于某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40万元,定金10万元,根本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即28万元。后吴某从其他中介处得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于某本人即为中介方员工,于是微信通知中介方终止交易,拒绝接受定金。于某仍转账***吴某购房定金10万元。后于某诉至法z院,要求被告吴某***违约金28万元并退还定金10万元。被告吴某提起反诉,以受欺诈、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薛卖家要求黄买家按照127号《合同》履行,而黄买家要求薛卖家按照424号《合同》履行,本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z讼过程中,经龙岗法z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签约日涉案房屋市场价为2230011元。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香港,对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了解程度相对于曾经从事过房地产中介(未能查明签约时为中介方员工)的于某而言相对弱势,涉案房产经评估,签订合同之日的市场价格2230011元,相较涉案合同约定的140万元,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已明显低于市场价的70%,涉案合同显失公平。吴某在签订后及时通知于某取消交易,于某执意交付定金存在一定的主管过错,吴某诉求撤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遂判z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另一方面,伍某并未否认其自行收回涉案房屋当时房屋内存放有郭某的物品的事实,只是认为房屋内的物品并无价值。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于某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