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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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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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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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743654336                    更新时间:2020-08-06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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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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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1年多了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款吗?

律师解答:若是因为加盟商自己的原因不开店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不能退全款但可以退部分款。

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的《专营单店合同书》未对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期限作出约定,但原告依法应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专营单店合同书》后,经过将近七个月,被告提X公司向原告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又经过两个月,原告签订了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合同。上述期间,原告应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被告提X公司特许经营的品牌度、运营模式、经营资源、市场竞争力等,并考量加盟店选址的合理性,但其直至2016年10月17日才向被告提X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距双方签订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一个月,距被告提X公司向其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将近半年,距其签订佳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亦超过三个月,明显超出合理的期限,原告不应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



广州加盟***中,公司方提供的设备有问题要退款吗?

张律师解答:要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合同到期了也要退还部分款项给加盟商。如下面这个案件,交了加盟费与设备费一起共37万给公司,因公司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经营10个月就倒闭了,法z院终判公司退还17万款项。

判z决书节选:

因涉案合同于2017年1月31日期满,各方亦并未续约,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故叶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z讼请求,法z院不予重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北京星某公司广州***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叶某已实际使用其提供的设备并实际经营近十个月,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向叶某收取的合同款项,应在酌情扣除上述设备使用费用后予以返还。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设备的价值,亦未就涉案设备的价值达成合意,故法z院根据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使用期间和状况等因素,并参照相关设备的市场售价,酌情确定应扣除的款项为20万元,扣除后北京星某公司和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还应向叶某返还款项174300元。”据此,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特性的合同,且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地址按照被告模式开始实际经营,即原告与被告形成实质的加盟(即特许)与被加盟(即被特许)关系,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属于。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将商标等给加盟商使用并要求统一的经营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法z院就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注意是否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不是只是案由的区别那么简单,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开店前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三项事实,被告在合同签订时虽然没有向原告披露,但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而普通的合同是没有这权利的,如签订合同后无故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是否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所涉的《欧某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据来看,《欧某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的是欧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丘某在指z定区域销售,未明确约定由欧某公司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丘某使用,也没有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未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必备因素,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3、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期限的情况下,特许人更应当及时按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应经营资源,积极协助被特许人开展经营项目,否则可能导致冷静期一直存续,被特许人随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广州加盟后没开店,广告基z金保证金物料费能退吗?

律师解答:广告基z金和保证金没开店能退,物料费如果已经发货,不能退货的话就不退。

涉案合同的权利金、广告基z金是基于涉案辅导店开业经营而产生,虽然辅导店没有开业属于王某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并没有导致涉案合同的权利金、广告基z金产生,法z院认定权利金、广告基z金交纳条件尚未成就,应予退还。

关于保证金(即定金)2万元和装修保证金1万元的退还问题。现涉案合同有效期已经届满,王某诉请贡某公司退还3万元保证金,具有合同依据,符合涉案合同约定。

关于物料费1584元的退还问题,法z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在收到材料的同时***该款项,王某已经收取了对价材料,王某诉请退还物料费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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