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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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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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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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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78771836                    更新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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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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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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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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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制定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合同的违约条款?

基于特许经营合同持续性、复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相应地予以体现。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违约行为进行具体化,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加盟商的违约行为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行为,一是欠费行为,广州白云区加盟,即拖欠各种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违A章行为,即违反特许人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三是侵权行为,即***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将违约行为规定清楚,这是处罚违约的前提。如果违约行为规定不具体、不清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往往容易发生争议,难以实施处罚。

2、设定适合特许经营体系要求的处罚方式。从管理角度讲,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对加盟商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化、行政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通过行政化的处罚,以纠正违规行为为目标。当然,处罚方式的设定必须符合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要求,对于管理要求较高的体系,处罚方式应当更多、更有针对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咨询,相反,对于管理要求较少的体系,处罚方式可以简单一些。

3、规定逐步加重的违约责任。在规定违约责任时,不应“一步到位”,解除合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一般不应适用。如同学生违A纪行为一样,学校均应以教育为己任,显然不能简单开除了事。发展加盟商是不易的,特别是在特许经营体系的成长期,加盟商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放A纵加盟商的违约,在加盟商违约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逐步加重的处罚,既给予加盟商改正的机会,***公司名誉权咨询,也不至于左右为难。

总之,特许经营合同就是特许人管理加盟商的“宪章”,违约条款就相当于“行政处罚法”。只有构建一个系统、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加盟官司***费多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A法必严、违A法必究”,才能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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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可以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加盟合同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只有企业才能作为适格的特许人。从***判例来看,法A院普遍认为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非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无效。如福州中院审理的陈某静诉李某颖特许经营合同***一案,法A院依法认定陈某静作为个人与他人签订《1108私房咖啡加盟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从地方性***解释例如《指导意见》、《解答》的规定来看,均明确规定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否则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因此,在起草或审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应首先对特许主体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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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中如何认定特许人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特许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并特别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商A务部随后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由于特许经营资源大都具有无体性,某些经营资源如专利权、商标权随时都面临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故被特许人的市场预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大多数被特许人都是刚刚进入特定市场的新手,对市场行情并不十分熟悉,欠缺与特许人均等的市场能力,缺乏了解、掌握特许人真实情况的手段和能力。为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督促特许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何认定特许人是否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有十二项之多,其中有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如第A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提供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应当提供其“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等,但并未对“基本情况”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的界定。因此,在认定特许人是否完成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结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对慎重的态度,就被特许人主张的特许人隐瞒的具体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具体分析。只有当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对被特许人是否作出与特许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对于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时,才可以认定特许人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特许人未披露其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涉及的***、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且该***、仲裁或行政处罚的生效结果对特许人不利或可能不利,且对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实质性影响,就可以认定特许人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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