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代理相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人事代理式使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按照***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失业、养老***。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有:
(1)国有、集体企***,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自主创业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5)自谋职业的复转、退伍人员;
(6)办理了《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企***改革中的分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