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1000万元。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额度,其第7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都应该是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许可证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从保险中介市场退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退出保险中介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