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怎么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z疗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如何快速判离咨询,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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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工资还贷z款,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问:婚前我丈夫交5万元首付款,以他的公z积金名义按揭贷z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取得了房z产证,婚后我们双方用各自的公z积金共同还贷,他每月还贷的金额比我多,现房屋升值,离婚后房屋归属他,有人说只把我还贷的部分返给我,房屋升值部分与我无关,请问我们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该房屋系婚前你丈夫交钱购买,取得了房z产证应系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涉外离婚程序咨询,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也不按个人还贷的金额多或少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一方却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房屋升值部分和还贷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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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巨额离婚赔偿协议有效吗?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2月,双方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约定,广州萝岗区咨询,同时约定若男女双方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感情而离婚的,过错方需向受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300万元。2011年起,陈先生开始与异性刘某来往,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同居,王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陈先生履行协议约定之***义务。本案夫妻双方约定的300万元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上还是在实践中,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离婚时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符合婚姻***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法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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