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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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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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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村民代表会议规定咨询-越秀区咨询-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律师

产品编号:1794059436                    更新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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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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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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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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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律师解答:也无效。虽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z员会***法》明确了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中院就以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z员会***法》9条判z决了200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越秀区咨询,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也给村民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判z决书节选:

关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z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对农村留用地进行出租,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虽然双井经济社于2005年9月17日召开全体家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规定咨询,但是双井经济社与雄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距召开家长会议的时间超过两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两年半属于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的家长会议决议并不能当然代表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民的意愿,双方应当就2008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宜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z表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z院仅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青苗补偿款还要成承包人吗?

律师解答:要,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补偿对象。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青苗款的归属问题。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涉案双方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诉人也依约交付土地给被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也按合同规定缴纳了承包款,双方承包关系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也在涉案土地上进行种植,因此涉案青苗款依法应当z归实际投入人被上诉人所有。虽然上诉人提出涉案土地承包时已告知青苗补偿费无条件归生产社,但是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约定,本案承包合同亦明确规定赔偿青苗款归乙方即被上诉人所有。并且被上诉人要求的按上诉人确定的每亩3.69万元的青苗补偿方案并未超过征z地综合补偿费40%的z高幅度,一审法z院判z决上诉人***青苗补偿款838737元(3.69万元/亩×22.73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土地转让律师,本院认为,无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涉案承包地上的青苗由被上诉人种植的事实,如因涉案合同无效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可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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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无效。出租集体土地或上盖房屋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法z院认为:某四社是集体经济***,涉案厂房属被告某四社成员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四条第z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事项涉及村民利益,***出租土地无效咨询,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合同是否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徐某提供的社员签名表原件没有明确地块性质,没有落款时间,也没有明确合同主体及合同具体内容,表决事项不明确,难以证明涉案合同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而且同一份社员签名表适用于徐某与某四社签订的三份合同,明显存在不合理。因此,对徐某主张涉案合同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意见,法z院不予采纳。因涉案合同未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损害了某四社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确认某四社与徐某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租赁厂房使用协议书》无效。

综上所述,原审法z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四条第z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判z决如下:“确认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某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徐某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租赁厂房使用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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