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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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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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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加盟案件哪里起诉、广州增城区加盟、专办加盟案件的律师(查看)

产品编号:179620236                    更新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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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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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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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加盟纠纷打官司律师费多少单方解除合同咨询

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半年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案例:李某与方燕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看点: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单独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条件任意行使呢?

在该案中,法A院认为,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先决条件。本案中李某已开业经营四个月,已经实际使用了方燕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事隔半年左右,故不能认定李某是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从维护商事合同以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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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有什么区别?

一般说来,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是两种不同营销方式,原因如下:

1.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定义不同

连锁经营的核心是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个总部集中管理领导,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化的零售企业集团。

2.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特点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受许人(分支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一对一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分支店之间没有关系。而在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需将营业利润按总部要求上缴,分店经理是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范围不同

连锁经营的范围仅限于流通业和服务业,加盟案件哪里起诉,不涉及制造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的多,在制造业中也有大量实例。

4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连锁经营中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由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调整关系。

5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运作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是一整套经营模式或某项独特的商品、商标。特许人把这些东西以特许权组合的形式转让给受许人,有了它受许人就可以独立开展业务。特许组织的建立也是以开发出上述各项为基础的。而连锁经营则不需要这些内容。连锁经营实际上只需足够的资金和合适的业务类型就可以进行。当然,对于连锁经营来说,充足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法对于其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6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吸收独立的商人加入而扩大体系。在这过程中,广州增城区加盟,特许人需进行大量的营销工作吸引潜在的受许人,还需进行选择受许人的工作,并为受许人提供培训等各种服务。而连锁经营欲扩大其体系,则只需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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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括哪些条款?

(一)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二)合同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1.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2.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受特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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