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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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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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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广州南沙区咨询-培训机构加盟***律师-竞业禁止约定咨询

产品编号:1806826036                    更新时间:2020-08-23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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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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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违约金50万合理吗?

律师解答:加盟合同中经常会约定一方违约(通常是加盟商方)要***高额的违约金,实际上,这些违约条款基本上都无效的。我国法z院的审案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万,终法z院认为守约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终调整为10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毁约或单方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人民z币五十万元整”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如前所述,该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但《中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三条及第z一百一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竞业禁止约定咨询,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z法z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予以衡量,广州南沙区咨询,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卢某等通过抗辩和反诉的方式,明确表达了对该违约金条款的不同意见。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远超合同整体履行金额,而伟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是50万元,故须进行调整。






广州代理合同***中,产品是三无产品能解除合同退款吗?

律师解答:可以。公司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非三无产品。另外是否是三无产品,是由公司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如不能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代理商就可以解除合同并退款。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代理费及货款的问题。刘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是能够顺利地在约定的区域进行产品的销售,则产品属于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具有相应的证书是实现合同目的的保障。诉z讼中,刘某主张优某公司交付的产品属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产品的“三无”产品,该事实属消极事实,应由主张并非“三无”产品的优某公司进行举证。经原审法z院要求,优某公司仅提交了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但该些证明均是其单方面制作并提交,且不同型号的产品其说明书的内容完全一致有违常理。同时,优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交付产品给刘某时一并交付了产品合格证明。此外,优某公司没有证明所交付的产品获得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许可生产并经有权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至于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刘某)必须在收到甲方(优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当天进行数量、品种、质量等验收,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货后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并认可该批次进货的数量、品种与质量的问题。刘某称自收到产品之后通过电话已经向优某公司提出过异议亦符合常理。且即使刘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履行的瑕疵也不足以免除优某公司应当交付合格产品的主要义务。本案中,由于优某公司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导致刘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优某公司退回代理费及货款,原审法z院判z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签订代理经销合同后双方对产品价格有歧义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代理经销未约定清楚产品的价格,导致代理商与公司对产品的价格产生歧义,视为合同制作方有重大过错,该合同可撤销,加盟***判例咨询,返还货物,退还货款。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原则。被告竞某公司收取原告2万元定金及8万元货款后,向原告发货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被告竞某公司主张原告按其出具的发货清单上的价格确定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的价格。原告认为应按照各级销售商后续进货价格表来确定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的价格。原告与被告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没有对首批购货的价格进行约定。之后双方未能对首批货物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由此发生***。被告竞某公司作为合同的制作方在合同中未将货物的价格及规格等重要问题写入合同,致使双方对于被告竞某公司向原告首批供货的价格上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误解通过双方的事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依法有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同撤销后,被告竞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竞某公司应将收取的100000元返还原告。原告应将已收取的50台自动衣车返还被告竞某公司。被告周某作为被告竞某公司的唯z一股z东,其个人账户收取了原告80000元的货款,该行为构成股z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被告周某对被告竞某公司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z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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