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技术服务协议性质咨询服务为先,商业加盟合同官司律师

产品编号:1822524336                    更新时间:2020-08-27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广州公司方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没有备案、没有两店一年构成欺诈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构成,除非这些因素是加盟商特别看重,并因为此才签订合同的情况才属于。

书节选:

关于被告在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判断是否构成欺诈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可撤销,须符合以下条件:1、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2、表意人因陷于错误才进行了意思表示,即基于受到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当事人才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陈述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以下事实:被告不符合“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法定条件;被告的特许经营行为未向商务主管部分进行备案;被告亦没有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的信息,构成商业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以上三项事实,被告在合同签订时虽然没有向原告披露,但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首先,“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原告通过被告公司网站了解被告公司经营模式,并亲自前往被告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才与被告签订合同,倘若“2店1年”是原告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理应对合同的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方能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培训义务,使员工达到了上岗要求,该收费就合理。其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特许经营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合同订立后特许人的法定义务。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将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备案的事实尚未存在,被告没有告知的义务。后,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仅是***原告以“普XX”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原告所经销的产品为“猪猪侠”点读笔、故事机、电磁积木、学生平板电脑、点读机,并未约定被告将“普XX”注册商标专用权授予原告及原告经销的产品为“普XX”产品。原告亦没有提交足以证实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宣称其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证据。被告将其企业名称“普XX”而非“普XX”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使用,并不违反***规定。且被告未取得“普XX”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综上,***对特许人设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标准高于对普通合同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案中,被告未披露上述信息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为被告未披露上述信息,致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该债z务的标的系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加盟***中,公司构成违约要赔偿损失吗?

张律师解答:加盟***中,一般加盟商的损失有很多种,如交通费、装修费、广告费、房租、物业费、工人工资、公证费、律师费等。具体哪些会支持哪些不会支持并没有一个标准,实践中各个法官的判法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认定公司在独z家代理区域范围内开始其他加盟店构成根本违约,但终只酌情支持了加盟商5万的损失。也没说哪些损失支持哪些损失不支持,这个金额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捷某公司是否应赔偿吴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一审判z决虽因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对吴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进行调处,但吴某有权对捷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请求赔偿。故请求法z院判令请求法z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水舞公司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加盟经营服务费并赔偿装修费等。吴某于本案中诉请的损失共计423028.7元,涉及公司开办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办公设备、装修费用、公司网站维护费用、员工工资、日常开支及证据保全费等。对此,首先,证据保全费用并非其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设立公司的费用产生于涉案协议签订之前,一审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员工工资、日常开支费用的相应证据均由吴某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该项损失数额的依据;再次,在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与涉案协议相关的业务仅为其中一部分,吴某虽因履行涉案合同必然会产生支出,但其主张的支出是否均因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一审判z决亦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及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本案中损失数额为50000元,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加盟***中延迟缴纳使用费要承担滞纳金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付,加盟商无理由不付的话,就要付并且承担滞纳金。

贡某公司反诉中关于权利金、广告基z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权利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500元/月。乙方须第二年1月5日前将全年的权利金电汇至甲方指z定帐户,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的2‰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为止。综上,***对特许人设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标准高于对普通合同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案中,被告未披露上述信息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为被告未披露上述信息,致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广告基z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每月300元整,一次性***全年3300/年元整(优惠3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权利金和广告基z金从开店之日起算。故贡某公司主张邱某***权利金、广告基z金符合合同约定,邱某主张合同规定免收没有依据。但贡某公司主张从开店之日起算也不符合合同该约定,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欠付权利金应从2016年1月计算至2017年5月及广告基z金,由于合同约定缴付的期限是第二年1月5日前,故对2016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z金应从2016年1月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2017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z金应从2017年1月5日起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应以权利金及广告基z金的本金为限。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电话:020-87561363传真:020-87561363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