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总体规模无论与整个国际劳务市场,还是与其他劳务输出大国相比,都存在着较大差距。据国际劳工***估计,2010年***每年的流动劳务约为3000万—3500万人,我国劳务输出总量仅占其中的1.5%左右。现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多体现为时效性和阶段性,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担心是“人一进来,就得管—辈子”的用人模式。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远远没有发挥我国劳动力数量优势。我国与亚洲其他主要劳动力输出国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是亚洲的劳务输出国,正式登记在册的海外劳工有450多万,占其劳动人口数的14.3%,每年寄回国内的外汇收入均在50——70亿美元之间[6]。而我国外派劳务汇回或带回国内的外汇收入不足20亿美元。
“劳务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观上形成了企业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政协,中华***总工会处张俊九说,劳务派遣制度中,身份决定了职工福利,补贴、津贴、奖金都有差异。然而在现实中,劳务派遣趋向“长期性、任意性、普遍性”,大有取代劳动合同趋势。 《决定》明确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