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
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保险代理公司要想顺利地开展活动,也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由发起人股东制定,规范了公司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行使方式等基本问题,对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为了完成保险代理专业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