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的一个新景观。从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有关规章:(1)地方规章(2)社会***政策(3)人才租赁政策。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