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土地承包合同农民代表人如何确定?
承包合同***,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z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z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z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家庭承包***案件的处理: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因发包方违z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前款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农村土地转包、出租相关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费。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z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z人之问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村民小组有诉z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需要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选出组长,再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诉z讼,此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有诉z讼主体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等人代表小组起诉后,法z院让其提交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王某未提供,终法z院以其无法证明自己是负责人,无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z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为王某等六人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提起诉z讼。《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村民小组诉z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z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z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z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据此本案上诉人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z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原审中王某等六人以诉z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z讼,被上诉人周某对王某等六人的诉z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原审法z院限王某等六人于7日内提供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等六人均未提交其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z院以王某等六人均不是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均无权以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z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z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