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上世纪50——60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劳务输出有了新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的劳务输出大都是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以援助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如前苏联、蒙古、尼日利亚等的经济建设为主。派遣了大批技术人员以及工人和医务人员,基本上是无偿的或是优惠的,同样并不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各种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关的劳务输出(12张)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人员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因此说当时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劳务输出,但却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劳务输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劳务输出的方式主要有5种:(1) 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劳务输出。各种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关的劳务输出 (12张) 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人员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2) 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派出劳务人员。(3) 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派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培训人员。②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4) 通过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需本国劳务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而产生的劳务输出。(5) 民间劳务输出。劳动者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自己联系出国谋职。
“劳务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观上形成了企业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全国政协,中华全国总工会处张俊九说,劳务派遣制度中,身份决定了职工福利,补贴、津贴、奖金都有差异。 《决定》明确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