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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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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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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广州越秀区咨询-遗嘱效力***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

产品编号:1927294536                    更新时间:2020-09-30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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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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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口头遗嘱把房子赠送给别人有效吗?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人z院依法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广州越秀区咨询,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海珠区番禺区打遗嘱继承类官司请律师费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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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妈后妈争儿子赔偿 法A院:以感情深浅分配

儿子因交通事故后,获得一笔赔偿。亲妈和后妈对分配产生争议,由此诉至法A院,本案如何处理?

法A院:根据感情深浅分配

法A院认为,死者的亲生父母,有权获得赔偿,同时,死者与继母共同生活近两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因此继母对该赔偿金亦享有一定的份额。在具体份额的分配上,继承权公证咨询,法官考虑到死者的对生父生母所带来的情感伤害较深,于是在对原被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亲疏远近等情况综合考虑后,亲生母亲获得死者60%的赔偿金,父亲与继母获得剩余的40%,遗嘱效力***咨询,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赔偿金不是遗产

分割时注重关系紧密程度

赔偿金不同于遗产。从概念上看,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赔偿金是基于死者对死者近亲属所***的赔偿;从遗产继承的范围看,《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但该范围并不包括赔偿金;从***性质看,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死者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遗产是继承人基于亲属权对死者财产利益的再分配。因此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关于赔偿金的分割标准。应当着重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在具体分配时原则上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要考虑权利人与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权利人的劳动能力等因素,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公证员公证遗嘱时应记录哪些内容?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A、危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A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A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A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遗嘱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A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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