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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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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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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加盟***相关***规定咨询服务放心可靠“本信息长期有效”

产品编号:1937846936                    更新时间:2020-10-04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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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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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只规定一定期限,但未规定具体几个月。实践中只要特许人未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未发货,就视为未利用特许人资源,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过技术指导等服务,亦尚未实际向原告发送过涉案货物,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实际均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以支持。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


广州加盟***中,公司停止服务了还要付品牌管理费吗?

律师解答:要付,但金额可以减少,如只付一半。因为品牌管理费包含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停止服务便停止了经营管理服务,但品牌支撑服务还在,所以品牌管理费应折价***。

判z决书节选:

《管理直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内七某酒店向管理店提供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作为对价爱某酒店和张某应按管理直营店营业收入5%的标准***费用。爱某酒店和张某在七某酒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仍在诉争管理店悬挂“7”或“7天连锁酒店”的标识继续经营,爱某酒店和张某使用了七某酒店相关商标、商号或装修装潢,其行为使公众误以为该酒店仍是七某酒店的在线管理店,七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品牌使用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至于爱某酒店和张某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的计算问题,本案中爱某酒店和张某没有举证其该时间段的营业收入,七某酒店是按照其经营管理店期间所收取的月平均费用标准计算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并无不当,法z院对七某酒店该计算方法予以采纳。但爱某酒店和张某此种自营行为实质上是脱离七某酒店的管理自行经营管理店,由此七某酒店在其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起也因此不需要履行管理经营该店义务,7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并没有减去七某酒店在该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经营管理该店的成本支出,故法z院结合合同的性质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七某酒店该成本支出为七某酒店主张收费期间费用的50%。1.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广州加盟***中延迟缴纳使用费要承担滞纳金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付,加盟商无理由不付的话,就要付并且承担滞纳金。

贡某公司反诉中关于权利金、广告基z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权利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500元/月。乙方须第二年1月5日前将全年的权利金电汇至甲方指z定帐户,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的2‰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为止。广告基z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每月300元整,一次性***全年3300/年元整(优惠3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权利金和广告基z金从开店之日起算。故贡某公司主张邱某***权利金、广告基z金符合合同约定,邱某主张合同规定免收没有依据。首先,赵某表示百X公司同意其在选址后再***剩余***款,百X公司予以否认,合同中并未约定分期付款情形,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但贡某公司主张从开店之日起算也不符合合同该约定,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欠付权利金应从2016年1月计算至2017年5月及广告基z金,由于合同约定缴付的期限是第二年1月5日前,故对2016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z金应从2016年1月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2017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z金应从2017年1月5日起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应以权利金及广告基z金的本金为限。






广州加盟餐饮公司后没开店能解除加盟合同吗?

律师解答:加盟后只要没开店,都可以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加盟费。即使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所交费用全部不退也无效,因***规定被特许人(加盟商)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z一,本案定性及辛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辛某与峰某公司签订的《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峰某公司对“峰回转及图”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峰某公司有权就此签订《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他人开办加盟店。从涉案合同的性质看,该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辛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辛某于2015年11月26日与峰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之后,并未开店实际经营,峰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因涉案合同并未进入到实际履行阶段,峰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辛某亦未实际使用峰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在合理期限内辛某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对于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尽管双方在《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中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约定单方解除权条款,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规定辛某有权单方解除《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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