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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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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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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租赁合同无效咨询服务为先「多图」

产品编号:1945902736                    更新时间:2020-10-06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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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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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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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东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协议无效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现如今的流通领域已经司空见惯。但是,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则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近日,法z院依法判z决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林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某依该协议受让的林地、农村土地返还给原告程某;原告程某返还被告王某转让费15万元。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权了。

  2012年6月18日,程某与王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程某将其屋后两根枫树以后及房屋东边菜地的脊岭以东,房屋西边大枞树以西的所有内山地、林地经营权转让给王某,转让费15万元,转让时间8年,程某无权干涉王某正常开发经营。当日,王某将转让费15万元交给陈某。事后,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判手续。二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而后,王某将受让的土地、林地实际用于采z矿及道路通行等非农业用途。

法z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z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z决。国z家***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广东打工返乡后土地被村委收回可以要求再承包吗?

因外出打工,董某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董某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法z院作出判z决,驳回其诉z讼请求。

董某是新兴村的村民。他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董某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z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一审法z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的诉z讼请求。


村民小组的组长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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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体农业地出租建房,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租赁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用于建房,但实际建造了房屋,且合同内容包含了“用于经营”“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该担z保”等内容,终法z院认定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租赁合同无效。(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z一)项的规定,涉案土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合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涉案地块大部分为园地,属于农用地,仅有少部分为公路用地等建设用地,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建设用地。本包方***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先z行***生产,***生产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而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在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中虽未明确载明该地块的用途,但在合同中多处使用“经营”表述,亦明确载明可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龙某、钟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亦未将涉案地块用于农业用途而是建造了上盖物,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关于涉案土地用途的约定已违反了该地块合法的土地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均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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