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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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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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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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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947136636                    更新时间:2020-10-06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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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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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法A院审理民事案件收集证据相关规定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A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A院应当调A查收集。人A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A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A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A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A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行为、***事实和文书,人A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A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A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A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A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A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股东***、各类经济合同***、劳动***、行政、案件代理等案件,为您争取A大权益,欢迎咨询。



广州什么是立A案登记制?与立A案审查制有什么不同?

一、什么是“立A案登记制”?

1、对符合***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A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A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立A案。

4、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A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A案、人为控制立A案、“年底不立A案”、干扰依法立A案等违A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

二、“立A案登记制”跟“立A案审查制”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了解以下两个概念,

立A案审查制:当事人向法A院提起时,法A院对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关系、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A案登记制:法A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A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A案。

1、起点不同

立A案审查制:起点是法A院决定立A案时。

立A案登记制:诉状提交给法A院时,就开始了。

2、立A案条件不同

立A案审查制:各级法A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A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A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A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A案登记制:法A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1、哪些情况下应***庭前交换证据?

经当事人申请,人A院可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A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A院认可,也可以由人A院指A定。

人A院***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A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2、证据交换多多少次?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A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哪些证据是新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A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A院调查A***未获准许,二审法A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4、新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供?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A院指A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A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A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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