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离婚抚养权,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抚养权,有抚养能力的;
(2)因***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按原定数额***;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给付。

要争取子女抚养权,应如何做?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证明、***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一)子女利益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离婚孩子抚养权,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
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
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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