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抚养权,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重***,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重***,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一)子女利益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
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
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二、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途径解决,《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原则。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人的***,可向对方的***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关系的证明;
(3)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变更抚养权,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或伤残的,需要***及***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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