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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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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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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广州咨询-买卖合同***律师-合同无效情况咨询

产品编号:263957836                    更新时间:2018-12-11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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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争议律师

1、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地点怎么办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价款。对***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但约定***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款。对***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

2、买卖合同卖方多交货物怎么办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合同***咨询,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合同订立 合同解除 违约赔偿咨询律师

广州买卖合同货物灭失的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A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合同无效情况咨询,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A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A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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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而“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动***前,***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概不负责”等。其实,车辆买卖合同咨询,在我国***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A对无效。***A高人***A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注明***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和有关***的规定,广州咨询,也严重违反了社会A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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