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城市户z口的子女能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房屋吗?
律师解答:关于城市居民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住房及其宅基地问题,迄今为止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只能依据现有的***规定来做处理。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利继承。作为城市户z口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子女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实践中,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即:若继承人是当地本集体经济***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也就是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则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可以翻盖房屋;若继承人不符合在被继承房屋所在地申请宅基地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若不愿意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修葺,当被继承房屋不可居住,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收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欢迎免费咨询,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可以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咨询:我父母去世前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给刚满10周岁的孙子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将该套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因小孩上学离家太远,我想把这套房屋卖掉并在学校周边另购买一套房屋。请问,我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权处分该套房屋吗?能否正常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上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来代理。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即“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实践中有关做法,笔者认为,生活中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学费、***、未成年子女自身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要赔偿、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与***部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等情形。
你所说的为孩子上学方便变卖其房产并购置新房的,只要新购买房屋价值不明显低于原房屋价值,且给孩子上学提供明显便利的,应该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房屋过户登记也有特别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有关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证明,否则,登记***将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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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见证人事后签字,代书遗嘱还有效吗?
有一些老人让人代书遗嘱后,找自己信任的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作为见证人,广州增城区咨询,以增加代书遗嘱的效力。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这套房产,继承官司***咨询,避免子女们再有***。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法z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认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见证人。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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