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经销商披露***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没卖的货能退吗咨询,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因特许人披露***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要求特许人应当披露12类信息之后,又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涉及特许人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那么,是否只要特许人未完整、如实披露该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类信息,法A院就应当支持被特许人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请求呢?
《合同法》以信守合同为原则,强调合同的***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债A务,只有在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合同才能够被提前解除。正是基于上述思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同样,在解释《条例》规定时,开店后还能退款吗,也应当遵循合同法中确立的合同解除的基本准则,在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交易稳定的维护。并且,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尚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与目前的商业意识和习惯尚不相符,特许人未全A面披露信息的情形十分普遍,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轻易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就容易产生其一旦经营失败就借机将全部责任转嫁给特许人的情形,从而导致交易秩序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并非特许人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法A院也不应轻易确认合同解除。认定被特许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主要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未披露信息或者所提供***信息的重要性,即该信息是否对被特许人订立、履行合同以及被特许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以及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
(2)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包括被特许人的经营时间、经营状况,以及通过双方的履行,广州海珠区咨询,被特许人是否已经知晓或足以知晓特许人未披露的信息。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连锁加盟特许经营企业夸大宣传,***广告怎么办?
1、信息披露制度的***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第四章"***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商A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特许经营具有公众性和融资性的特点,被特许人的***风险较大。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实践中,许多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隐满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规定进行认定。
《***髙法A院关于贯彻执行〈***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通常应当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注意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别。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3、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的问题
实践中,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招商的过程中,往往在媒体上登载招商广告或者制作并散发宣传手册,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行为。关于推广宣传中出现的***宣传内容,能否认定为合同欺诈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可以视为向不特定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前以书面方式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实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进行了欺诈且该欺诈行为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具体认定还是跟律师面谈,由律师根据案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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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人提供***信息隐瞒信息,加盟后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吗?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包括特许人披露“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等十二类信息;第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欺诈的故意还有欺诈的行为,且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现实中,对未尽披露义务而可以行使解除权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的信息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重要性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特许人未披露的信息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且对被特许人是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对于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才能认定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法z院统计,约有75%的被特许人提起***是由于特许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打官司能退多少咨询,约15%的被特许人提起***并不是由于特许人的原因,而是其自身处于经营亏损的状态企图以***挽回损失,还有约5%的被特许人是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更有约3%的被特许人是因为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而起诉。因此,不应将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也作为特许人的责任范围之内,而应当以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非商业风险来明晰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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