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吗?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所谓共同遗嘱(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立遗嘱人共同出具一份遗嘱,表达共同或各自对遗产的处分意见。共同遗嘱多形成于夫妻之间,依传统继承习惯,父母一方过世时,海珠区咨询,通常子女不会急于立刻分割去世一方遗产,很可能会等到父母双方均***后才进行遗产分割。基于这种习惯和认知,父母也可能会共同设立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没有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是在司z法部出台的《继承公证细则》规定了设立共同遗嘱的程序内容,也就是说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但是该规定仅为效力级别仅为“部门规章”并不具备对抗《继承法》的效力,而且公证处所协助设立的共同遗嘱,实际上性质属于公证遗嘱。因此,***上并不能因为存在该细则而确保法z院认可未经公证的共同遗嘱有效。因此,从***上看设立共同遗嘱,还是面临非常大的遗嘱无效的风险。
三、夫妻想立遗嘱,应该怎么办?
如果涉及夫妻双方想共同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建议不要立共同遗嘱,不管是用什么遗嘱方式,还是分别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份额为好,如果为了保证在世一方的利益,怎么设定自己的遗嘱内容是可以具体考虑的。分别设立遗嘱可以避免遗嘱发生效力风险。
而且,***上规定设立共同遗嘱也不是简单地增加一条***规定就能解决的,同时要解决很多问题问题才可以。比如夫妻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共同处分了财产。其中一方先去世,而另一方还可能会在世很多年,这时在世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想改变原来共同设立的遗嘱内容。这时就会涉及到,在世一方的改变不符合原共同遗嘱的去世一方的愿意的情况,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一下就复杂了,修法或作***解释,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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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父母去世,继子女有权分割遗产吗?
程某与前妻离婚时,双方约定10岁的儿子程小某抚养权归父亲,但随其母一起生活。次年程某与王某再婚,后程某去世。10年后王某车A祸去世,获赔50万赔偿金。程小某要求王某的亲生女儿王小某分一半赔偿金给他,被拒后诉至法A院。
王小某辩称,程小某从小与其生母生活,从没有与她母亲共同生活过。母亲发生车A祸后,程小某也没来探视过,程小某与母亲从未形成过有扶养关系的继***关系。况且,母亲已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由她继承。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执焦点是程小某与王某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他们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主要是看程小某在未成年时,有无与王某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有无持续一段时间,王某在生活上和教育上有无对其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程某与前妻的离婚调解协议,程小某虽然由父亲程某抚养但实际是与生母共同生活,程小某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程某、王某共同生活。相反,王小某提供了18名知***的证言证明,程小某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过,这些证人中有程某、王某生前的同事朋友,也有各个时间段程某一家居住在不同地方的邻居。退一步说,即使程小某因看望父亲或者其他原因在父亲家住过几天,也不能成为程小某与王某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基础。
程小某认为,其父亲程某***过他的抚养费用,且王某知情未表示反对即认为王某对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理由不能成立。程小某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自己个人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形成于婚前,程某与王某婚后程小某仍与生母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认定王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程小某与王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故依法对王某的遗产程小某不享有继承权,法A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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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印的遗嘱有亲笔签名有效吗?
律师解答:如果是自己亲手打印,且有亲笔签名,则一般有效。如果自己不是自己亲手打印,仅有签名,则无效。
王某因病去世,兄妹独占房产咨询,王某的妻子拿出一份打印的遗嘱,签名处为王某本人签名捺印,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答:无效。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依据法庭调查,王某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王某本人。因此,该“赠言”与“遗书”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本案自书遗嘱应属无效。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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