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商铺店铺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折抵部分装修费吗?
宋从高某手上转租房东魏某的商铺,为此***给高某10多万转手费,魏某口头同意到期后原租金续签。宋某投入巨额资金装修。到期后魏某反悔,诉至法z院要求腾房并***超期租金。
法z院经审理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应当***相应使用费,魏某的主张符合***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宋某提出的装饰装修损失和房屋转租费,均属***的***主张而非抗辩意见,法z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支持了魏某的***主张,判令宋某向魏某返还承租房屋,请求减少违约咨询,并按照年租金15万元的标准***超期占有租金。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未能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应当返还租赁物。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违反租赁合同的附属义务,也***了出***的物权,出***可以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对于出***来说,***直接的损失就是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可获得的租金收益。故魏某要求返还房屋并按照原租金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对于宋某主张的装修损失,根据《***z高人***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请求出***经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请求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装饰中固定物所有权属于出***。对于宋某主张的转租费,系***给案外人高某,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无关。且宋某的两项主张属于***请求,不能对抗或抵销魏某的主张,故未被法z院采纳。
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通常是为了满足使用人的需要及审美,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的装饰装修不一定与出***的审美和目的一致,可能在返还房屋后,出***需要重新装修,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收回房屋时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并不必然获得利益。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z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违z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由谁承担?
买卖违z章房屋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因房屋上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买卖违z章建筑物有什么后果?
《***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z章建筑物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违z章建筑物依其违z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情况。从违z章建设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z章建筑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z章建筑物,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的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就擅自建设。
对于违z章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因为对于违z章建筑物,根本就不能发生权利。***所称的占有,包括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及处分。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项权利。对于这种事实状态,其他人也不能任意侵害。
《***通则》
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4条第2款规定:“***人有权要求***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的规定履行义务。”
所以,胜诉后付费,买卖违z章房屋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因房屋上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在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双方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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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到已被查封的房屋还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吗?
李某租赁侯某的一处门面,不知该门面已被法z院活查封(即不能够买卖,对方违约赔偿咨询,但是可以使用)。后法z院准备拍卖此房屋,李某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吗?
律师解答:本案中,法z院查封在先。在此情形下,则在买受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并不适用于新的房屋受让人,因此李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的租赁合同随之失效,除非新的买受人同意。具体理由是:
1、法z院财产保全的作用是对执行对象的财产进行控制。当本案中的侯某门面被法z院查封之日起,侯某不能完全依其自由意志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门面,这种效力延伸到案件执行完毕。该案系活查封,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门面被处分之前,法z院指定由侯某保管、使用、收益并不违背***规定。
2、依据《***z高人***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z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z院依法查封的。同时依据《***z高人***z院关于人***z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第2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况且法z院对查封进行了公示。本案中就算李某是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法z院的保全。
3、既然李某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法z院的查封。在法z院拍卖时,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李某因此想与侯某解除合同可要求侯某承担违z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退一步说,在房屋执行拍卖后,李某要想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必须征得新买受人的同意(但应视为新的契约)。
综上,在法z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本案中“买卖不破租赁”的优先性原则没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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