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企业间的***协议无效后,***还用***吗?
原告与被告均为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后因被告逾期未还款,没有证据原件咨询,原告诉至法z院,被告称企业间***协议无效,不应******,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中国人z民***颁布的《贷z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z高人z***z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方逾期不归还***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z***z院的,人z***z院除应按照***z高人z***z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z院***确定***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应当收缴,该***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未约定,广州增城区咨询,按同期***贷z款利率计算。***人未按***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z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因此,根据《中华人z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z一款第(五)项“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z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5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收缴从2014年2月1日起至本***生效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z民***同期一年人z民币流动资金贷z款利率计算),本***生效后,被告在未清偿z债z务的,则加倍******给原告(从***确定的***后履行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债z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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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z贷***中******z高多少?
新《民间借z贷***解释》有了新的规定,***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人按照约定的利率******的,人***z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z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为民间借z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第z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z贷***属于“***保护区”,法z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z贷***,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z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区”,即这部分***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程序、***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人已经履行的,***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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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欠条上注明不还款永远有效,约定有效吗?
“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一张写于2004年4月30日并约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还款的借条,出借人本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时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却因***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并在9年后打赢了官司。
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到了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陈某无力还款,于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又过了7年,陈某仍未还款。林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法z院,要求陈某还钱。陈某的家人在辩称已超过了两年的***时效。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z贷受***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保护,被告应***还原告***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z高人***z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z院***陈某返还原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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