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公司没有备案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有什么***责任?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z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z务部主管部门备案。”
正是因为上述规定,***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常会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有“备案”为由请求法z院宣告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特许人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那么,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律师讲法:不会。虽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的履行是否会损害***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未注册***咨询,若违反规定后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之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具体到本文所说的“两店一年”以及“备案”制度,实际上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加盟商集体起诉咨询,而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资质并不能通过是否拥有“两店一年”及是否“备案”来进行判断,***根本的还是要看特许人是否拥有能够许可他人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并进行相应的经营指导,且违反上述规定也并不会对***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条例》中的“两店一年”以及“备案”条款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应通过条例中规定的相应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而不应当然地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具备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z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广州黄埔区咨询,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广州连锁加盟经营***中,关于商标权的***知识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律师解答:不是。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答:不一定。因为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A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A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
答: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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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协议解除后,可以要求赔偿房租装修等损失吗?
张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后不久,发现该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赔偿他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终,法A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该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加盟费,张先生则向该公司返还已收到的货物,但法官并未支持张先生索赔损失的请求。
法A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过,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凭证,因此法A院没有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A院也难以采信。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A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A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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