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离婚案件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吗?抚养费一般多少?
一、爷爷奶奶可以帮忙带孩子,争抚养权有利吗?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争抚养权要考虑孩子的意见吗?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离婚双方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吗?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四、抚养费一般多少?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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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属于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全额出资
1、案件基本事实。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王先生的父母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款17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从银行贷z款。2011年4月还清全部贷z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王先生。
2012年3月,李女士诉请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依照《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离婚时房产当然应归自己一方所有。
2、法z院裁判情况。二审法z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及其贷z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但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先生可以多分,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先生一方所有,王先生应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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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证明借款是个人债z务还是夫妻共同债z务?
万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以公司名义向颜某借款400万元,给的钱能要回来吗咨询,并由本人提供连带担z保。后万凯公司未按约还款,颜某起诉要求万凯公司还款、董某及其妻夏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讲法:案涉债z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z务,需要考虑该债z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本案能够认定案涉债z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故夏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z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z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z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z权人与债z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z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上规定并未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z务的性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z保之债亦应包括在内。本案中,虽然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两种除外性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但如能认定案涉债z务确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则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z务的立法本意,以及家事代理原则,笔者认为,民间z借贷案件中,法z院首先应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查明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查明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应判决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仅在无法查实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之情形下,在夫妻一方举证不能时,法z院才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推定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判决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董某借款名为经营公司之需,但公司利润远远低于约定的高额利息,其所控制的万凯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境地,实际并无盈利分红,事实上,董某借款系借新账还旧账和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及为个人消费,万凯公司实际根本无法继续经营。故董某为案涉借款提供的担z保之债并非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夏某亦未从董某控制的万凯公司经营中获取利益,实际上亦无法获取利益,本案若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夏某承担连带责任,则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z务的规定相冲突。鉴于此,法z院最终判决夏某对案涉债z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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