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宅基地***案件相关***咨询
1、农村宅基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
2、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Z***审核,起诉要回宅基地房,由县级人民Z***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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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从化区萝岗区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律师
广州合作建房因违建被拆除,损失如何分担?
案情:外地村民陈某与本村村民许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出资对许某所有的老房子进行改造并加盖,陈某向许某***8万元补偿费;建成后陈某拥有房屋50%的产权,并且今后对新翻修房屋的所有权益收入也按50%分配。后该房建到一半,因违建被行政执Z法部门拆除,陈某要求许某退还8万补偿费并分担一半建房损失,许某不同意,陈某诉至法Z院。
法Z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陈某与许某之间是合作建房合同***,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按我国***规定,这类地块只允许使用权人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使用权人不得非Z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而陈某与许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约定,由陈某出资、许某出地的方式合作进***屋建设,起诉返还房屋咨询,陈某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Z法变相购买房产,其行为违反***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陈某与许某的责任认定,法Z院认为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陈某主张许某返还8万元,法Z院认为旧房屋已拆除,这一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所以法Z院判令许某返还陈某4万元。
关于陈某要求许某折价补偿建房投入7万元的诉求,在建房过程中双方没有保存相关的工程资料,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实际资料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陈某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表明,其因合作建房实际产生的费用7万元,法Z院认定许某应当予以返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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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人在共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家庭成员有份吗?
李老大和李老二是两兄弟,父母死后,分家后的哥哥和弟弟共同继承了父母遗留在一个院子内的几间平房,但没有就宅基地使用权分别确权。2003年,哥哥提出要翻建房屋,除了占有老房宅基地外,还占了院子空地一角。哥哥在征求弟弟意见时,弟弟未反对。房屋盖好后,哥哥和弟弟因其他事情闹矛盾。弟弟指出哥哥占用院子空地一角,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哥哥***了弟弟行使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要求哥哥要么拆除、要么补偿1万元。弟弟的要求是否适当?
律师解答:哥哥和弟弟在继承父母房屋后没有就宅基地的情况分别确权,父母原有的宅基地应由哥哥和弟弟共同使用,或者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基本精神,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使用时应该共同协商。哥哥重建房屋时,征求过弟弟的意见,弟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弟弟再主张该宅基地共同使用权,番禺区咨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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