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以房抵债合同什么情况下有效?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以房抵债合同有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本金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的,不属于《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z高人***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z贷合同的担z保”。
2、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效力。
3、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及***数额,人***z院应当结合***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相关法条:
《物权法》***百八十六条:***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书生效时间咨询,不得与***人约定***人不履行到期***时***财产归***人所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z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
《***z高人***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z贷合同的担z保,***到期后***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z院应当按照民间借z贷***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z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z贷***关系审理作出的***生效后,***人不履行生效***确定的金钱***,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本息之间的差额,不服一审***上诉咨询,***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借名房主擅自出售房屋,真房主能阻止交易解除合同吗?
陈某购买汤某名下一套房屋,后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向法z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查封了涉案房屋。***过程中,案外人詹某以涉案房屋系借亲戚汤某名购买,汤某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提起借名买房***,要求法z院***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詹某诉汤某借名买房***,庭审过程中汤某对詹某***请求全部予以认可,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詹某名下。
法z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因限购委托汤某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但根据物权***定,广州咨询,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z权债z务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本案***之前,陈某已起诉汤某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涉案房产权利归属的认定已经涉及第三人利益。陈某所享有的合同债z权债z务关系的性质及地位与詹某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及地位是相同的。因此,本案中不宜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或判令过户。***终法z院***驳回詹某的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借名买房风险完全不可控,登记人擅自出售房屋的,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实际产权人不能要求确权,不能阻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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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涨价后被借名人不肯过户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30日,张某以成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案涉302号房屋。2001年张某与成某签订《协议书》,写明张某用成某的名义购买302号房屋,在贷z款还清之时,成某将所有权过户给张某。2002年,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成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张某保存。2010年,成某谎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骗补了新证,随后于2011年2月14日将诉争房屋卖给了霍春雷,并于同年3月15日将该房屋过户。张某向法z院起诉,请求法z院判定成某、霍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3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成某、霍春雷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一审法z院经审理***:1、成某、霍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霍春雷名下的3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3、成某、霍春雷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霍春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z院***撤销一审法z院第二项***,维持一审其他***。
裁判要点:
首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z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z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均应严格依照***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以转让物权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同时变更,即借名买房合同虽然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以该合同为依据直接主张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本案中,张某与成某之间存在一个借名购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正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应受***保护。张某要求成某协助过户其实是要求成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法z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但依据借名购房协议法z院仅能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z权债z务关系,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能确认,因此二审法z院***终撤销了一审法z院确认3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的***。
实务经验总结:
1、借名买房需要以出名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如果出名人隐瞒事实出卖该房屋,买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谨慎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z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3、
借名买房出现出名人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过户的情况,借名人应向法z院提起合同之诉,主张出名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而不能直接诉请法z院***房屋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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