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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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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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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黄埔区咨询-房屋共有***律师-共有的房产能卖吗咨询

产品编号:447008936                    更新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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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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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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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已经过户了可以撤销吗?

律师解答:满足法定3种情形就可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对赠与人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该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z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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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赔偿金吗?

律师讲法:***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性质,故分配上,原则上应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

案情简介:2007年,林某与陈某***离婚,调解书确认女儿归陈某抚养,陈某负担抚养费。期间,林某多次因违z法犯z罪被处罚并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起诉分割继承房产咨询,女儿因车z祸去世,获赔***赔偿金、丧z葬费等费用共计120万元。

法z院认为:①案涉赔偿款包含了“***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z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救助金等”,其中关于所包含具体项目系概括的并非仅***赔偿金,且各项目金额亦未具体,但其他各项赔偿费用均可比照***赔偿金予以定性。

②参照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赔偿金性质属财产损失,系对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而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减少的赔偿。其虽系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共有的房产能卖吗咨询,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

③林某与陈某离婚后,女儿由陈某抚养,且一直随陈某生活,学费亦由陈某负担。依本案证据材料,黄埔区咨询,足以认定陈某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陈某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远高于林某,***诉争赔偿金酌定按3:7比例,由林某分割30%共34万余元,陈某分割取得70%共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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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还有份吗?

律师讲法:父母一方***、一方健在时,房产未赠与而登记在某子女名下,在父母***后应认定为遗产,如何拍卖房屋咨询,由众子女共同继承。

案情简介:1912年,王某妹出嫁,随丈夫至外地生活。1944年,王某父去世。1946年,王某父母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长子王某名下。1948年,王某母去世。1962年至1979年期间,王某妹、王某、王某弟先后去世。1988年,王某继承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有关登记材料中填写房屋系祖产。2006年,王某两子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12年,王某妹、王某弟继承人起诉王某继承人,要求分割房屋。

法z院认为:①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土地所有权1946年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当时王某母尚健在,且王某弟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无证据证明系王某父母将涉案房屋及土地处分给王某。1988年,王某继承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有关登记材料中所填写内容,可反映出王某继承人认可涉案房屋为王某兄弟所共有,说明了1946年王某系作为两兄弟代表进行登记。

②王某妹从1912年出嫁后搬离涉案房屋,随丈夫至外地生活,距离1946年土地所有权登记已30余年。王某妹在父母去世前回娘家看望父母,王某妹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登记在王某名下应当知情,但王某妹生前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王某妹对涉案房屋放弃所有权和丧失权利。至于1988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王某兄弟法定继承人共同财产之事实。

③至于2006年王某子分别所作房产登记,因无其他权利人放弃权利证据,应认定本次登记为错误登记,并不影响其他权利人按民事***关系主张权利。在被继承人***后,作为继承财产的房屋错误登记在部分继承人名下,并不能改变房屋共有权状态,亦并不能以***时效已过否定其他权利人要求确认并分割房屋的实体权利。故法z院按法定继承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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