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商家信息披露***,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特许人就其核心经营资源方面披露***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落空的,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2011年,文化公司在美国成立,2014年,文化公司在中国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2013年10月,文化公司以其申请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商号等经营资源与邝某签订加盟合作协议。邝某为此缴纳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每月3.2万元房租,后以文化公司在美国缴纳年度税款仅为75美元、其教材宣称“与***教育巨头”合作等宣传***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认为:①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②本案中,文化公司关于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经营资源在来源、教材、所获荣誉、品牌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实宣传之处。文化公司严重虚构了上述对特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实质性影响了加盟商合法权益,故邝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③合同解除后,文化公司依该合同收取的加盟费、保证金应返还。邝某租赁经营场所长期未开业,产生了租金损失,空置超过3个月,文化公司应予赔偿。***双方合作协议解除,文化公司返还邝某加盟费、保证金40万元,赔偿邝某租金损失9.6万元、律师费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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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擅长打连锁加盟合同官司的律师对方欺zha认定咨询
广州加盟人知道公司方商标未注册仍加盟,还可以欺zha为由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
本案中,法A院确认原告赵某已在合同中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完全了解掌握了有关甲方相关注册信息;‘传奇’服饰品牌、商标、标志、商号等相关信息;‘传奇’服饰经营管理模式、方案信息及‘传奇’服饰经营状况等信息”,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清楚所代理的狼尊国际公司品牌。而且,赵某并未能举证证明狼尊国际公司对有关信息存在隐瞒、***告知等情形。即使狼尊国际公司未将其商标注册的有关情况告知赵某,这也不足以导致赵某做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决定,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无实质影响,其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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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锁加盟经营***中,关于商标权的***知识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律师解答:不是。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答:不一定。因为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A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没有证据怎么办咨询,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A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
答: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违约金条款效力咨询,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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