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Z院?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Z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广州黄埔区咨询,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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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约定检验期,发现质量不符怎么办?
1、买卖双方未约定验货期怎么办?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Z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Z翻的除外。
2、转卖的合同和原合同约定的验货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Z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3、没有约定检验期,发现质量不符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两年”是***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约定的检验期过短怎么办?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Z面检验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行政***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Z院应当以***、行政***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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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Z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Z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Z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事人***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Z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构成显失公平的,人***Z院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除斥期间从人***Z院释明款项性质之日起算。当事人另行起诉,人***Z院立Z案受理的,延迟交货违约索赔咨询,原买卖合同***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4.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Z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Z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人***Z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人***Z院应当结合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以及买卖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综合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以及《重庆市高Z级人***Z院关于审理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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