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类型:
1、康复待遇
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待遇,人工、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
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以上各类待遇的构成和支付渠道上来看,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六、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
七、外省户籍农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在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待遇,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工伤,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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