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否应当***费用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小刘与小郑在小张的商店里谈了一笔服装买卖生意。小刘将1000套服装运到小张的商店,并通知小郑前去取货,而小郑却要求退货。因双方争执不下,直到5月底才达成协议,小刘遂于6月将服装运走。小张提出,小刘的货物在自己商店存放了3个月之久,占用货位,致使自己的进货和销售受到影响,且其还为小刘进行了适当的保管,因此要求小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被小刘拒绝,因而成讼。
都嘉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保管合同,则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分析二者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无因管理之债与保管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既无***根据也无合同依据,后者则是依据合同实施保管行为。第二,前者在***关系发生时事务的本人并不知道他人为自己管理事务;而后者中的***关系之所以发生,完全是由事务本人即本案的寄托人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起的。
本案当事人小刘与小张之间形成的应当是保管合同之债,而非无因管理之债。小张是保管人,小刘是寄存人,只不过这一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来实现的。即保管人小张得知小刘将货物运到自己商店后,没有实施积极的行为而以默示表示允许或接受,这时合同即宣告成立;之后小张实施的保管行为是履行保管义务,而非无因管理。
飞机延误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李小姐乘坐某航班,从上北京机场起飞至厦门机场,正当飞机即将抵达目的地时,机上乘务人员通知,因大雾飞机改降福州机场。于是,李小姐在机场逗留了十余个小时之后才到宾馆休息。次日早晨,公司合同***,航空公司派其他航班从福州机场起飞,于上午9点30分许将李小姐等人送至厦门机场。
李小姐认为,飞机延误致使其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系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故将航空公司诉至***,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其***违约赔偿金800元。航空公司答辩称,其迟延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造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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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经审理认为,合同***律师,李小姐与航空公司均确认天气是飞机延误的原因,而天气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故该原因引起的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约,况且,航空公司为了全体旅客的安全改降福州机场,符合***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情形,也应当免责;另外,由于不同型号飞机的性能、功能等各不相同,故不能认为有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降落,该航空公司的飞机即具备降落的条件;***后,李小姐虽然提供了其他航空公司赔偿的先例资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客观存在,故对其损失金额难以确认。***终,一审***驳回了李小姐的***请求。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合同***,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6.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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