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于军人的财产的特殊规定
都嘉律师:军人的******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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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获得的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都嘉律师: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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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胁迫”
都嘉律师:胁迫,离婚律师,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根据***和***解释的规定,构成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有要挟行为;
(2)相对人必须因为要挟行为而产生了恐惧;
(3)相对人必须是因为基于要挟行为从而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和对方结婚的;
(4)实施要挟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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