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再婚权利
都嘉律师: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内容,当然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尤其是不得因自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再婚。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于父母再婚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闻不问,相互推诿。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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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
都嘉律师: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需要什么手续,但因养父母***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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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都嘉律师: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离婚,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我国婚姻法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夫妻关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成立事实婚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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