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
都嘉律师: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离婚财产分割,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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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都嘉律师: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离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补办婚姻登记当天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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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可否更改子女姓名?
都嘉律师:子女在父母离婚之后更改姓名的问题,根据2002年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另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离婚手续,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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