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款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人可以退伙吗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
合伙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下面主要讲以下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公司解散,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关于合伙人退伙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除名退伙事由
除名是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除名的事由包括:
***,企业***顾问,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竞业禁止;
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除名以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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