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胁迫”
都嘉律师: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根据***和***解释的规定,离婚程序,构成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有要挟行为;
(2)相对人必须因为要挟行为而产生了恐惧;
(3)相对人必须是因为基于要挟行为从而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和对方结婚的;
(4)实施要挟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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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办理婚姻登记?
都嘉律师: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是县级人民******门或者乡(镇)人民***,离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台湾、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确定的***。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离婚律师咨询,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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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于军人的财产的特殊规定
都嘉律师:军人的******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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