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隐蔽工程及其理解
《合同法》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重大损失,所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运输合同,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披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此种情况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界定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时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合同,***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承运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向,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施工合同,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当事人在这方面享有合同自愿的权利,***是没有理由干预的。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规定。我国采纳“交付原则”而非“所有权转移原则”作为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因为所有权转移很抽象,合同律师,很难界定,而标的物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转移。因此,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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