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始终未间断,主要集中在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等。“劳务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观上形成了企业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副主任唐毅表示,由于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实际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务派遣公司***酬劳,这其中很容易造成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用人单位还能随时与劳务派遣工解除用工关系。
同工不同酬不光体现在劳务派遣工实际收入上,不少用人单位还在劳务派遣工的社会***费上动起了脑筋。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工***购买率仅为60%,生育***、失业***购买率不足一半。